一、什么是合同违约责任?
人们在日常生活、工作、商业交往中无论签订什么类型的合同,都会在合同中约定一些实质性要素。这些要素一般包括:合同标的(交易的对象)、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等内容。人们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完成交易,而约定这些实质性要素可以更好的帮助人们实现交易目的。所以违约行为所针对的合同义务就是围绕着这些实质性要素展开的。比如:交易对象不符合约定;交易数量不符合约定;交易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交易的价款不符合约定;交易的履行期限、地点、方式不符合约定等。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合同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前者属于一般违约,后者属于预期违约。
合同的违约责任就是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合同违约责任至少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这三种情形。
所谓继续履行和采取补救措施实际上是一回事,就是当事人要求将交易继续进行下去,其最终目的还是要完成交易。
关于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有两种情形,一种是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另一种是非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金钱债务简单而言就是要求合同相对方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而非金钱债务则比较复杂,一般而言可以理解为要求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约定的除支付金钱以外的其他行为(比如:房屋买卖合同中要求对方办理过户、租赁合同中要求对方继续提供租赁物等)。要求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在法律上没有任何障碍,但如果要求继续履行非金钱债务则有三个法定障碍,即: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对此本文不再展开,以后会专文论述。
所谓采取补救措施,本质上也是一种继续履行的表现形式。根据合同的性质不同所采取的补救措施也不尽相同。比如:买卖合同的补救措施一般包括:修理、更换等;加工承揽合同的补救措施一般包括:重作、减少价款等。
赔偿损失责任是违约责任的核心。可以说在我们现行合同法律框架中,无论是定金责任还是违约金责任都是从赔偿损失责任中衍生出来的。因此定金责任还是违约金责任实际上是赔偿损失责任的一种补充形式。
三、合同违约中赔偿损失的范围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上述两个法条规定了合同违约的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这两个责任不能同时适用只能择一适用。更重要的是,定金和违约金的数额不能随意约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违约金的数额必须以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作为依据。所以在合同违约中确定损失的范围是非常关键的。
根据法律规定,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间接损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合同履行后守约人可以获得的利益。法理上把这种利益叫做“预期利益”。但法律对这种预期利益又有一定的限制,即: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法理上把这种预见叫做“可预见损失”。
举例来说:如果甲和乙签订购货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乙提供的货物对甲而言非常重要,甲需使用该货物向另一个合同相对方丙供货,若因乙违约,则可能也会导致甲向丙承担违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甲、乙的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甲对丙可能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此这种违约责任就是乙的可预见损失。
对于赔偿损失的范围,无论是违约金责任、定金责任还是赔偿损失责任,都必须以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为限进行计算。这种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可得利益的丧失。其中,可得利益(也就是预期利益)必须以可预见损失为限。
最后谈一下违约金的性质,我们以前一直将违约金限定为补偿性质。但随着经济和法治环境的发展,实践中已经将违约金定位为既属补偿性质,又有惩罚性质。所谓补偿性质具体表现为赔偿的违约金直接填补损失的范围;所谓惩罚性质就是赔偿的违约金超出实际损失的范围。《最高院关于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就是惩罚性原则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
作者:上海汤容滨律师,转载需在文首标明作者及出处。
联系方式:13761477738
实务提示
法律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事实细节、证据完整程度及现行规定。请整理事情经过与关键材料,再结合具体诉求确定处理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