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消费者A女士4月份在某游泳馆办了一张游泳卡,充值3000元,可游10次,每次均有专业教练培训。当日在与游泳馆签订的《服务协议》中约定:此服务价格系享受优惠套餐,已支付的服务费“不退、不转、不换”。8月1日,游泳馆向A女士推送消息,表示其即将停业,要求持卡人须在8月15日之前将卡内余额消费完毕,使用范围可以游泳或购买店内商品。A女士充值卡内尚有余额2400元,要求退款,遭游泳馆拒绝。

 

问题思考

 

1、A女士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2、若游泳馆没有过错,A女士在违约的情况下能否解除合同?

3、A女士作为消费者在与商家签订预付费服务合同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律师分析

 

一、A女士有权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三种,(1)协商解除;(2)约定解除;(3)法定解除。《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了协商解除和约定解除的情形。《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情形。

 

本案中游泳馆与A女士签订的《服务协议》中约定服务费“不退、不转、不换”的条款貌似对A女士行使合同解除权进行了限制。但因该条款属于《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格式条款,该条款排除了A女士的主要权利,属无效条款。游泳馆无权以此为由限制消费者A女士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

 

《服务协议》并未约定服务使用期限,A女士有权选择时间享受服务内容。游泳馆向A女士推送消息,告知即将停业,要求在限定时间内消费完毕,构成根本违约。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情形,A女士享有法定合同解除权,有权解除合同。

 

二、若游泳馆没有过错,A女士在违约的情况下亦有权解除合同。但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一般而言法律并不赋予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本案涉及的服务协议内容具有人身属性,其履行较为注重消费者个人的体验和效果,强调双方间的信任和互动,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若游泳馆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法律不赋予A女士在违约时解除合同的权利,游泳馆又坚持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双方容易形成合同僵局,不利于社会经济活动的健康和稳定。因此《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新增了“非金钱债务请求终止制度”,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本案中服务协议约定的服务属非金钱债务,A女士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三、A女士作为消费者在与商家签订预付费服务合同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1、办理消费卡和签订服务合同时消费者需注意审查商家的营业执照是否合法,并留意合同中是否有霸王条款,有疑问须约定明确。

 

2、在充值时尽量选择金额较小、期限短的服务,不要被商家的营销利益诱惑,这样即便出现风险,损失也较小。

 

3、预付消费时要注意保留支付凭证,每次在商家消费时,应当做好记录并让商家签名或盖章确认,确认每次的消费金额以及账户余额。

 

4、一旦发生纠纷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金额大的消费卡,要做好备份,定期核对消费记录和金额,每次消费后注意核对余额动态,以防卡内余额缺失。

 


实务提示

法律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事实细节、证据完整程度及现行规定。请整理事情经过与关键材料,再结合具体诉求确定处理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