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宅基地房屋征收补偿款的案件不仅要考虑继承的方式系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亦或是遗赠等传统继承案件的法律问题,还需要考虑宅基地房屋征收中的特有法律问题,比如:征收对象的确定、宅基地房屋的产权归属、宅基地房屋征收利益如何分配等。本文将对上述问题进行简要论述。


一、继承宅基地房屋征收补偿款案件的思路

 

继承案件与分割房屋征收补偿款案件系两种不同案由的纠纷。前者系继承纠纷案件,后者系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两者之所以能够产生竞合是因为继承的财产系征收补偿款所致,故处理此类案件的思路首先应当将被继承人的遗产从宅基地房屋征收补偿款中分离出来。在明确继承的遗产范围后再通过继承的规则进行分割。

 

二、宅基地征收对象的确定

 

确定征收对象对于明确被继承人的遗产具有重要意义。如果被继承人不属于宅基地征收对象,则不存在所谓继承问题。根据规定,宅基地征收对象一般为宅基地使用权人,即宅基地使用审核表上所列户中成员。如果宅基地居住农户家庭成员发生变动,比如:婚丧嫁娶以及生子等原因,宅基地使用权人也将随之变动。征收单位对于征收对象的认定有一定的决定权,当事人若对征收单位确定的征收对象有异议,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进行维权。

 

三、宅基地房屋的产权归属的确定


1、通过申请经审批后建造房屋取得房屋产权

 

宅基地制度具有福利性质,目的是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居住利益。房屋初始建造审核表上的立基人员应当认定为宅基地房屋产权人。但在继承纠纷中必须划分房屋产权份额,故需考虑房屋建造的相关出资情况,出资贡献多者应多分配房屋产权份额。相关出资情况需要当事人提供购买建材、雇佣施工队收据、发票等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无法提供但需审查相关材料的,应至当地乡镇土地管理所调取审核登记表或房屋产权登记记录等。如果当事人之间对房屋建造出资问题无法达成一致、且均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身出资情况的,可将建造房屋时农户内成年成员视为房屋建造出资人。

 

2、通过继承取得房屋产权

 

对于产证清晰、有建造审核表的房屋,继承取得房屋产权应当按照继承法律规定分配房屋产权份额。对于建造时间过早且没有相关建造手续的祖传房屋,应当以政府部门确权的宅基地登记为准。


3、通过翻修取得房屋产权

 

经审批后,在宅基地上拆除原有房屋重新建造新的房屋也能取得房屋产权。翻修时房屋的实际居住情况是非常重要的因素,将直接影响翻修房屋的继承。若被继承人生前居住房屋内无同住继承人,去世后一方继承人翻建房屋。新翻建房屋的产权应延续之前的状态归所有继承人按份共有,但其他继承人应对翻建人的出资予以补偿。即使其他继承人知情且未反对翻建,也不能认定其放弃继承房屋产权。若被继承人生前居住房屋内有同住继承人,去世后同住继承人翻建房屋。该种情形属于同住继承人作为宅基地使用权人合理改善自身居住条件,其他继承人不享有新翻建房屋的份额,但翻建人应当补偿其他继承人在原房屋中的份额。若被继承人去世前,一方继承人出资翻建房屋但无房屋转让书面协议。新翻建房屋应当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处理,由各继承人按份共有。对于出资翻建房屋的继承人在分配房屋产权份额时,可以适当多分或者要求其他继承人给予适当补偿。若被继承人去世前,一方继承人出资翻建房屋且有房屋转让书面协议。若转让协议有效,则翻建人对新翻建房屋享有全部产权;若翻建人与被继承人非同一经济组织成员或已另获批宅基地,则该转让协议无效,新翻建房屋的处理方式与无书面转让协议的情况相同。

 

四、宅基地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

 

1、产权调换房屋订购权的分配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征收单位会给予一定面积的优惠房订购指标。产权调换房屋订购应优先考虑宅基地使用权人,以保障其在居住房屋被征收后仍能获得居住用房。被继承人生前居住房屋内有同住继承人,被继承人去世后该房屋被征收。由于征收房屋内尚有宅基地使用权人,非使用权人不得依据自身享有部分房屋产权而要求获得产权调换房屋订购权。被继承人生前居住房屋内无同住继承人,被继承人去世后该房屋被征收。虽然征收房屋内已无宅基地使用权人,但在实践中征收单位会给予一定产权调换房屋作为房屋征收补偿,征收房屋的继承人可以按照所占房屋产权份额分配房屋订购权。被继承人生前居住房屋内有同住继承人,被继承人在征收协议签署后房屋交付前去世。只要未被征收单位收回,尚未使用的房屋订购权仍可作为被继承人遗产进行分配。被继承人生前签订征收协议时,将自己的产权调换权转让给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原产权调换权或所购房屋不能作为遗产处理。

 

2、宅基地使用权货币补偿的分配

 

选择“数砖头”的方式补偿的,其中的征收房屋重置成新价归房屋产权人所有。同区域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归宅基地使用权人平均享有。选择“数人头”方式补偿的,根据户籍人口来计算补偿金额,应由宅基地使用权人按份共有。


3、优惠征收利益的分配

 

征收补偿中诸如:独生子女、大龄未婚青年等特殊身份人员,通常会额外多算征收人口导致该户征收利益增加,如考虑到大龄未婚青年以后结婚生子需要更多的住房要求。这些征收利益是基于特殊身份才给予,故这些额外征收补偿利益应归于特殊身份人员,不能在各宅基地使用权人之间平均分配。

 

4、房屋附属设施拆除补偿利益的分配

 

房屋附属设施包括棚舍、无证建筑等。房屋附属设施的征收补偿仅为建造物料的补偿,应归于实际建造人。实际建造人还应包括虽未出资但仍在房屋中居住并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人员。对房屋装修的征收补偿是对装修物料的补偿,应归属于实际出资装修人。若无有效装修出资凭证,则应认定装修时农户内居住的已有经济收入人员为实际出资装修人。

 

5、其他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

 

除上述征收利益外,被征收农户还会得到诸如搬家补助费、临时过渡费、速签速搬费、特殊对象补贴、自留地补偿费用等其他征收补偿利益。征收政策和征收协议中一般均会根据费用性质明确分配方案:如搬家补助费、临时过渡费、速签速搬费等是为了鼓励实际居住人尽早搬迁,为其搬家和过渡期内的居住提供相应费用,故应归属于房屋实际居住人;特殊对象补贴则属于对生活困难人员的特殊补贴,应归其个人所有;农村集体经济成员对归集体所有的自留地和耕地享有生产使用的权利,因此自留地补偿费用应归属于农户内农业户籍人员。


实务提示

法律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事实细节、证据完整程度及现行规定。请整理事情经过与关键材料,再结合具体诉求确定处理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