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A某与B某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A某设立了一家一人有限公司,A某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职务,B某担任公司的财务负责人。2019年5月,A某以公司经营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向C某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约定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款到期后A某一直拖延偿还借款,于是C某向法院起诉,要求A某、B某和公司一起承担还款责任。B某表示其只是公司的普通员工,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问题思考

 

1、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如何具体运用法律依据进行逻辑推理?

3、本案中B某是否要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

 

律师分析

 

一、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064条。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关于上述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规则条款自2003年起至《民法典》实施后大致经历了如下变化:2003年《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2017年《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补充规定》在第24条的基础上增加了两款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18年《原夫妻债务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020年《民法典》基本吸收采纳了2018年夫妻债务司法解释的内容。同年的《民法典司法解释》则继续沿用了2017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补充规定的内容。

 

二、如何具体运用法律依据进行逻辑推理?

 

首先判断夫妻双方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这是最简单的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类型。具体表现为:夫妻双方共同签名、夫妻一方事后追认。配偶双方的合意,既可以明示也可以默示。明示方面包括夫妻双方共签借据或一方以短信、微信等方式表示合意。非举债一方以其名下财产为借款设立抵押,借款后曾归还借款等追认行为。默示方面包括做出能推断出共同负债的行为,如借款汇入配偶名下实际控制账户等。非举债一方事后知情但未做出追认的不能认为就债务达成夫妻共负债务的合意。

 

其次若一方不知情或不追认的情况下,如所借债务未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里“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是指夫妻双方及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包括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以及正当的娱乐、文化消费等,认定标准主要看债务金额是否和家庭日常消费及经济状况相匹配,举债目的是否符合日常性和合理性。

 

再次若一方不知情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应当认定超出家事代理的范围,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债务人一方的个人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三、本案中B某应当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

 

本案中C某向A某出借公司周转资金未经B某同意和追认。所借债务显然也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故应当判断该笔债务是否用于A某和B某的共同生产经营。判断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债务款项是否专用于生产经营;2、夫妻是否共同经营;3、经营利润是否共享。本案中B某担任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而财务、人事、后勤等岗位职务属于公司治理的重要职务,足以证明B某在公司参与共同经营,所涉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实务提示

法律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事实细节、证据完整程度及现行规定。请整理事情经过与关键材料,再结合具体诉求确定处理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