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汤容滨律师
2026年《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核心变动实务解析与企业应对指南
近日,备受业界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正式公布。从2007年的现行法,到2025年9月的一审稿,再到2026年8月的二审稿,我国破产法律制度正在经历一场深刻的变革。本次修订不仅回应了当前经济环境下的痛点,更为企业拯救、个人债务化解以及跨国破产合作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路径。
本文将结合《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二审稿的最新条文,为你提炼和解析本次修法的五大核心变动,并提供专业的实务应对思路。
一、“连带个人债务人”制度破冰,个人财务重生的新机遇
长期以来,企业破产往往导致承担连带责任的股东面临终身债务。本次二审稿在总则部分作出了的重大突破:
- 二审稿在第二条明确引入了“连带个人债务人”概念。
- 当企业法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为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出现规定情形的自然人股东,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 二审稿极其人性化地新增了豁免财产制度,明确连带个人债务人及其所抚养人、赡养人或者扶养人维持基本生活、工作所必需的物品和相关费用为豁免财产,不用于清偿债务。
- 在免责考察期方面,二审稿作出了更为灵活的调整,将原本一审稿固定的5年修改为由法院确定的3至5年。
二、“重整前协商”专节设立,预重整制度全面赋能
在企业陷入危机的初期,往往是拯救的最佳时机。二审稿在重整章节专门增设了“重整前协商”一节,为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衔接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 在申请重整前,债务人及其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可以进行以重整为目的的协商。
- 规则明确了效力衔接机制:如果达成重整协议后申请重整,且重整计划草案与协议内容一致的,有关同意视为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同意。
- 债务人制定初步重整计划草案并预先表决通过后,可直接申请法院裁定批准。
三、财产保全机制前置,有效遏制“抢执行”乱象
在实务中,从破产申请提出到法院正式裁定受理期间,极易引发个别债权人的恶意“抢执行”。针对这一保护真空期,二审稿作出了强有力的修改:
- 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后至法院作出裁定前,债务人、债权人均可申请人民法院临时中止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
- 二审稿删除了原一审稿中要求“紧急情况”的严苛要件限制,大幅降低了保全门槛。
- 在临时中止期间,不仅不得实施重大财产处分行为,且明确规定不得对个别债权人清偿,为危机企业筑起了一道及时的“防火墙”。
四、小微企业破产程序“瘦身”与提速
中小微企业面临的破产成本高、周期长等问题一直备受诟病。二审稿为小微企业破产程序制定了大量提速规则:
- 二审稿将小型微型企业的适用标准修改为“债务人所欠债务数额较低、债权人人数较少”。
- 在程序设计上,明确规定除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外,不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 债权申报期限被大幅压缩,可以确定为少于三十日。
- 明确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重整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 创新性地引入了“默示同意”规则,经通知并告知后果,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不行使表决权且没有明确提出异议的,将被视为参加会议并同意表决事项,极大提升了表决效率。
五、跨国破产独立成章,顺应涉外审判需求
随着中国企业深度融入全球化,跨国破产案件日益增多。二审稿在制度体系上作出了重要升级:
- 将跨国破产制度移出总则,专门设立第十四章“跨国破产的司法合作”。
- 新规明确,根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我国法院与外国法院可相互请求承认和协助。
- 在破产分配的公平性上,明确无担保债权人在外国已获一定比例清偿的,只有在同顺位其他债权人获得同等比例后才能继续清偿,有效保障了境内外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
实务提示
法律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事实细节、证据完整程度以及现行法律规定。建议先整理事件时间线、合同或协议、付款记录、沟通记录及其他关键材料,再结合具体诉求确定处理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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