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br>谢某于2018年1月入职A公司担任部门负责人,约定年薪70万元。A公司认为谢某另设公司并转移业务,停发部分工资。谢某于2020年2月离职后,A公司以涉嫌职务侵占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对谢某取保候审。A公司以刑事案件尚未处理完毕为由,拒付2019年1月至2020年2月的工资差额。<br>办案经过<br>争议焦点是公司能否以尚在侦查的刑事案件为由暂停支付工资,或者以尚未确定的损失抵扣工资。
汤容滨律师在劳动仲裁及一、二审中主张,刑事立案本身不能证明相关指控成立。劳动报酬请求有独立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可以先行处理。公司主张的损失尚待查明,可以另行主张。<br>裁判结果<br>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工资请求与公司主张的损失依据不同。法院结合实际发薪记录和公司在仲裁中的陈述,认定谢某工作至2020年2月9日,判令A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2月9日期间的工资差额30余万元。<br>
案号为(2020)沪0113民初13640号。本文根据汤容滨律师在华律网发布的历史案例整理,当事人沿用原文中的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