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四方案购买的产权房,产权虽登记在一人名下,但房屋的成年同住人、出资人,在诉讼时效内均有权向法院提起确权诉讼,确认自己在房屋中的产权份额。确权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汤容滨律师结合自己的办案经验,总结出如下原则:

第一,九四方案确权人起诉的诉讼时效从发生争议时开始,计算两年。所谓发生争议时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不享有共有人的权利之日”。法院一般会认定权利人起诉时或主张权利时为争议发生日,该日期一般会做比较宽泛的认定。

第二,九四方案确权人起诉的诉讼时效从争议房屋产权登记在权利人名下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年。从某种意义上说,如今大多数九四方案权利人的诉讼时效已经届满。

第三,九四方案房屋登记权利人死亡的,确权人起诉的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死亡之日起两年内提出,否则推定诉讼时效届满。

九四方案作为一种项临时性制度本身存在严重的缺陷,随着时间的推移,该项制度所带来的影响也将逐渐减少,但是如果确权人的诉讼时效仍然没有届满,应当尽快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附:沈A等与沈某某共有纠纷上诉案

案情简介:

   被上诉人沈某某系上诉人沈A、沈B的父亲,沈A、沈B的母亲黄某某于1992年去世,沈某某于2005年再婚。

  上海市杨浦区凤城三村XXX号XXX-XXX室房屋即本案系争房屋原为承租公房,承租人为某某。1994年11月24日形成的《购买公有住房委托书》主要内容:系争房屋承租人为沈某某,经本户同住成年人协商一致同意购买上述房屋,并委托沈某某作为办理购买公有住房的一切手续,该委托书同住成年人一栏有沈A的签名及盖章。同日形成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显示,沈某某与上海市房产管理局、杨浦区房产管理局控江房管所签订该合同,共花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9,497.58元购买系争房屋。购买该房屋时,沈A、沈B及沈某某的户籍均在该房屋内。系争房屋购买售后产权手续均由沈某某办理,并使用了沈某某的工龄,沈A、沈B亦支付了部分公积金。1994年12月17日,沈某某登记成为系争房屋产权人。沈A携子居住于系争房屋至今,沈B于2000年搬离系争房屋并将户籍迁走。沈某某持续居住于系争房屋至2012年7月。

  2015年1月8日,沈A、沈B诉至原审法院,要求:1、确认沈A、沈B为系争房屋的共有人;2、要求沈某某配合沈A、沈B办理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的手续。

   原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一、沈A、沈B要求确认为上海市杨浦区凤城三村XXX号XXX-XXX室房屋共有权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沈A、沈B要求沈某某配合沈A、沈B办理上海市杨浦区凤城三村XXX号XXX-XXX室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沈A、沈B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系争房屋属于适用“九四方案”购买产权的售后公房。由于当时购房政策的限制,系争房屋的产权登记在沈某某一人名下,其实沈A、沈B亦有购房资格,且均使用过各自的公积金。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该类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应从发生争议时起算,因此沈A、沈B的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另外,沈A为船员,常年在外工作,对相关政策情况并不清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沈A、沈B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

裁判原文节选: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沈A、沈B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系争房屋原系公房,沈某某根据“九四方案”购买该房的产权。系争房屋于1994年12月17日登记在沈某某名下,当时沈A、沈B均为系争房屋的成年同住人、出资人,均有权购买系争房屋,但其权利应当在诉讼时效内提出。现沈A、沈B于2015年1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为系争房屋的共有人,从1994年12月17起至2015年1月8日,已超过20年,故沈A、沈B的诉讼请求已超过法律规定的20年最长保护时效,法院对其上诉请求无法支持。原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的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由上诉人沈A、沈B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汤容滨律师的联系方式:13761477738

实务提示

法律问题的处理结果取决于事实细节、证据完整程度以及现行法律规定。建议先整理事件时间线、合同或协议、付款记录、沟通记录及其他关键材料,再结合具体诉求确定处理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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